rt,《丹凤朝阳》讨论串转移而来。
有一些音乐作品,比如民族管弦乐这类艺术性作品,很多情况下其传播和发行依靠各类演出,与目前“音频”类目常收集的,在录音棚或电脑内制造并发行的音乐作品相去甚远。这个差异导致目前填词条时出现了部分争议。在此陈述一些我的观点,以供讨论,鄙人不才,还请手下留情。
一、记录和记录形式
首先我支持将这类音乐的演出资料界定为媒体。对这些乐曲的记录,其重点并不在于某场演出,因为一首曲子可以根据背景被编入千千万万的演出之中,它的独立性是由音乐媒介的性质决定的。
目前大部分音乐演出的资料都是视频,因为除了乐曲本身,乐队配置、指挥等细节也是鉴赏此类音乐必须考量的。从资料本身的性质来看,这类音乐的条目应该标记为视频。这也是我写《印象良渚》条目的时候得到的答复。
但是,界定一首乐曲独立性的依据是旋律,在大家可感的前提下,其侧重点应当是承载旋律的音频,而视频只不过携带了旋律表达的副产物罢了。剥离其附加的乐队配置等信息(对于绝大多数曲子这不是区分其独立性的依据),标记为音频的话也许可以更加着重地突出这种媒体的性质。
最后是对于乐谱的划分问题。原始乐谱是乐曲旋律的根源1,有部分学者认为,记谱语言可以算作部分表意文字2,那么系统性的记谱就可以属于文本媒体的一种。不过,按照现有条件,大部分乐谱只能通过图片的形式呈现,从媒介本身的性质又得界定为图片——不过由于它的重点并不在图片展示的景象的独特性,因而我个人不是特别赞同这种划法。
二、独立版本问题
这类音乐作品通常有明确的体例划分,且通常关系到区分一些相近的版本。比如说,目前已知的李博禅《楚颂》就有二胡协+民族管弦乐团、二胡协+西洋管弦乐团、
二胡独奏(此处提及,我没有找到较为权威的演出视频)、二胡+钢琴重奏、笛子+西洋管弦乐团、笛子+民族管弦乐团、甚至(我个人听说)个别乐团自行修改的民族管弦乐合奏等种种独立配器乐谱版本3。如果再添加各类乐团可能的临时删减,把他们都单独划分版本,再标丢失找回,将产生巨量的重复条目。考虑到它们之间的链接性质,我倾向于将它们作为同一首乐曲进行处理,而不是划分为合集,因为其核心旋律依旧是相同的。
另外,在旋律一致、音色没有大致变更的前提下,我认为不应该按照声乐标准对这类音乐区分所谓“翻唱”与否,不同乐队演奏同一曲目,除了可能的停顿处理和速度外的差异几乎可以忽略。
另外还有“移花接木”问题。此前《印象良渚·光耀东方》变成《颂江南》,个人听下来开头的鼓段似乎有细微差异,按照前面提到的标准则应当同样划入《印象良渚》的条目,但是演出方对待这些经过少量修改的复制内容是当作全新的独立作品的,这和目前已经有的重新剪辑片段有性质区别。出于方便记录的目的,我认为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是原曲目部分。如果移花接木的片段失传了,原片段可以作为平替,反之亦然。
以上是目前编辑中发现的问题,不吝赐教。若有其余问题,后续再补充。



